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10年4月22日正式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90011000。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及倾销幅度、国内产业所受损害(损害威胁)程度及倾销与损害(损害威胁)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初步调查结论如下:一、调查程序立案及立案通知。一立案及立案通知。1立案2010年3月19日,调查机关收到江苏法尔胜光子有限公司、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富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亨通光纤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中住光纤有限公司和中天科技光纤有限公司代表国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进行反倾销调查。
f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中国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10年4月22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调查机关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2立案通知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调查机关就收到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通知了欧洲联盟驻华代表团和美国驻中国大使馆。2010年4月22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向欧洲联盟驻华代表团和美国驻中国大使馆正式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文本,请其通知其所在国家(地区)的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明的美国和欧盟生产商、出口商。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调查。二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调查。
f1登记应诉根据公告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登记应诉期内,美国康宁公司、美国OFS费特有限责任公司、德拉克通信美国公司、欧盟德拉克通信法国集团公司、德拉克通信纤维有限公司、丹麦OFS费特有限责任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