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条例》贯彻实施调研报告
2008年12月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541号令,
公布了修订后的《森林防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9
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自1988年3月15日施行20年来的首
次修订。此次修订,对于我国森林防火事业的发展具有里程碑意
义。《条例》作为森林防火工作的基本法规,具有很强的规范性、
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于全国森林防火工作的创新发展必将起到
积极的推动作用。贯彻实施好新《条例》,对我们在当前森林防
火工作中,如何把握新形势、完成新任务、解决新问题具有重要
的指导作用。
结合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近期我们针对新《条例》
在各地学习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调研,现汇报如下:
一、新变化
修订后的《条例》,进一步强化了政府在火灾预防、扑救等方
面的职责,明确了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的防火义务,
规范了森林火灾的报告程序,明确了扑救森林火灾的指导原则,
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归纳如下:
1、
明确了第一责任人
从行政领导负责制到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防火的第一责任明
明白白地落实到了具体人。“领导”可以有很多,但“首长”只
有一个。修订后的《条例》第一章第五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
f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明确了森林防火的第一责任人就是省长、市长、县长等行政一把手,进一步强调了森林防火不仅仅是部门行为更是政府行为。该处修订也是对《森林法》的进一步落实。《森林法》第21条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常言道,“老大难,老大重视就不难”,落实从省长、市长、区长到乡(镇)长,各级行政首长的重视,各级行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的首长负责制,是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的重要保证。
2、增加了森林防火的预置程序。修订后的《条例》第18条不但承袭原条例关于新造林从规划设计环节就把森林防火纳入考虑范畴,并作为整体工程的一部分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的规定,最显著的变化是“在林区依法开办工矿企业、设立旅游区或者新建开发区的,其森林防火设施应当与该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进一步明确了无论在林区内依法开展何种可能与森林防火有关的活动都要将森林防火作为前置程序一并纳入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并赋予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诸如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等形式的监督检查权。3、森林防火责任主体明晰宽泛。修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