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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十三条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在草案公告及修改完善后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对代表的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
村庄规划在草案公告及修改完善后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十四条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的乡镇总体规划及村庄规划由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向社会公示。
第三章规划实施
第十六条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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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要把乡镇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结合乡镇发展的实际情况,确定近期规划建设目标,科学安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建设。
第十八条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九条在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相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取得县城乡规划局核发的选址意见书。
选址意见书按下列规定核发:
(一)建设单位持选址申请表、地形图、选址论证报告等资料,向县城乡规划局提交申请书;
(二)县城乡规划局受理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进行选址初审;
(三)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县规划局的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选址初审工作,并将初审意见报告县城乡规划局,同时明确告知建设单位;
(四)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书面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意见征求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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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县城乡规划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选址意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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