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乡镇及村庄规划管理,统筹城乡同步发展,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县城规划区范围除外)制定和实施乡镇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乡镇规划,是指宁乡县行政区域内(县城规划区范围除外)的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第四条县城乡规划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不含玉潭镇)依法承担乡镇规划管理职责,应当将乡镇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确定相关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第五条经依法批准的乡镇规划,是镇、乡、村庄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乡镇规划。
县发改、国土资源、建设、房产、环保、水利、交通等部门应当履行各自职责,做好乡镇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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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县城乡规划局负责乡镇规划业务指导组织规划技术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引导当地村(居)民由散户居住向集中居住转化。
第七条镇总体规划制定:镇人民政府向县城乡规划局提出编制镇总体规划的申请,经县城乡规划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镇详细规划制定: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应当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镇人民政府向县城乡规划局提出编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申请,经县城乡规划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镇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由建设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报县城乡规划局审批。
第九条乡、村庄规划制定: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城乡规划局提出编制乡、村庄规划的申请,经县城乡规划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风景旅游区规划制定:风景旅游区域规划要与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和乡镇总体规划相衔接,经批准后的旅游规划,在其区域内进行建设项目的必须遵守旅游区域规划。
第十一条具有城市规划丙级资质以上的设计单位才能承担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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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乡镇规划报送审批前,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乡镇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