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原件或者复制件移交给合同履行部门,并按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七)协助合同履行部门做好合同履行中的补充、变更、中止、解除、违约及纠纷等事项;
(八)合同作废处理;(九)其他应当由合同承办部门承担的职责。第十四条合同会签部门的职责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专业规范,按照各自专业所对应的职责范围负责合同管理相关工作。第十五条合同履行部门职责(一)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权利与义务;(二)负责处理合同履行中的补充、变更、中止、解除、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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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约及纠纷等事项;(三)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追索合同相对方的违约责
任;(四)负责管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档案,并按规定移交档案
管理部门归档;(五)其他应当由合同履行部门承担的职责。第十六条对合同进行全岗位管理,责任到人。合同承办部
门、会签部门、履行部门应当就每份合同分别确定经办人,负责合同全过程管理的协调和处理工作。
第三章合同审签管理第一节合同订立
第十七条合同审签管理是指合同职能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对合同订立、合同审批及合同签署等各环节及相关流程进行管理与监控,确保签署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十八条订立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合同形式(包括纸质或电子合同)。
电子合同内容应有形表现并可随时调取查用。电子签名应真实可靠。
第十九条公司任何部门及其他内设机构不得以自身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二十条合同订立前以承办部门为主对合同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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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的资质、信誉、履约能力等进行充分了解或作必要的尽职调查,负责利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合同对方当事人有关信用信息,必要时相关部门应介入尽职调查。
第二十一条合同对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与之签订合同:
(一)未依法登记设立的单位、组织;(二)单位内设机构、部门,但获得授权的除外;(三)超越经营范围、超资质经营的;(四)无履约能力或者履约能力差又无可靠担保的;(五)信用、信誉不佳的;(六)有巨额债务,存在潜在履约困难的;(七)存在其他不宜签约的情形。第二十二条根据招标投标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管理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通过招标程序确定合同对方当事人并签署合同。对工程招标项目,应将企业信用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国家工商管理行政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应依法限制或禁止其参与投标。第二十三条合同承办部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