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四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李娜。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六)非中国国内居民的;(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第五章保育、教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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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二十六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等法律法规自主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并在教材选用和课程设置上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与监督。第二十七条坚持以幼儿为本,面向全体幼儿,不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科学地做好保育和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全面和谐发展。第二十八条本单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九条本单位经费来源:(一)举办者个人出资;(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费;(四)利息;(五)捐赠;(六)其它合法收入。第三十条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第三十一条本单位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该条如有前置条款的需注明)。第三十二条本单位(理事)会应于依法作出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第三十三条本单位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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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第三十四条本单位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第三十五条本单位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第三十六条本单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财会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三十七条本单位(理事)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