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告、手册、信函、传真;(三)未经邀约面向公众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f(四)海报、户外广告;
(五)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六)公共链接广告、博客等;
(七)未设置特定对象调查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八)未经特定对象调查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建立科学有效的私募基金风险评级标准和方法,并应当根据私募基金的风险类型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第十九条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公司应当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须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并与投资者一同签署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包括基金合同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的风险、基金未托管风险、基金委托募集的风险、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风险、聘请投资顾问的风险等;
f(二)私募基金投资运作中面临的一般风险,包括资金损失风险、流动性风险、募集失败风险等;
(三)投资者对基金合同中投资者权益相关重要条款的逐项确认,包括当事人权利义务、费用及税收、纠纷解决方式等。
第二十条在完成私募基金风险揭示后,公司应到向投资者要求提供金融资产证明文件,并审查其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
第二十一条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第二十二条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等凭相关证明文件可豁免履行本办法所述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
第二十三条
f在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公司应给予投资者不少于一天的投
资冷静期,投资者在冷静期满后方可签署私募基金合同。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后,指令本机构的非基金推介业务人员以录音电话、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