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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太原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在规定区域范围内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在1个以上3个以内(含3个)的医疗机构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医师下乡支农、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外出会诊不属多点执业。第三条拟在医疗机构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未办理多点执业注册者,不得从事多点执业活动。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医师多点执业的注册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执业注册
第五条第五条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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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二)能够完成已注册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的工作,并取得已注册医疗机构的书面同意;(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四)不担任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五)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内;(六)医师定期考核合格。第六条第六条拟申请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太原市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申请人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及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申请人有效的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五)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同意申请人在其他医疗机构执业及未担任该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证明;(六)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聘用证明;(七)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八)申请人与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之间的书面协议,协议包括:1、多点执业医师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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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多点执业的医师在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执业过程中,发生医疗事故或民事纠纷时医师和医疗机构承担的责任3、双方达成的其他合法事项。以上材料需一式两份。第七条拟注销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到原注册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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