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1范围本制度规定了国电吉林热电厂各部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等。本制度适用于国电吉林热电厂各部门、各级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工作。2引用标准及参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令: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3职责
31人力资源部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32人力资源部负责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归纳、整理、保存工作。441管理内容与要求人力资源部职责
411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制定岗位规范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岗位规范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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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并缴纳保险费;从业人员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
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的,负责向从业人员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414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按规定组织上岗前、
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415,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416业;417418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
婴儿有危害的作业;419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
损害的从业人员,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4110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
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4111负责为有职业健康危害的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
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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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离开生产经营单位时,有要求索取本人职
业健康监护档案者,负责如实、无偿提供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并在其上签章。551525354检查与考核本制度的执行情况由安全监察部负责检查与考核。依据本制度和企业经济责任制相关规定进行考核。本制度自2012年1月起施行;本制度解释权为安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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