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有句谚语:“财富的一半来自合同。”以本人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一家房地产公司为例,一大群业主要求公司将所购房屋的防火入户门更换为防盗门。客户部经理非常头疼,忧心忡忡地咨询律师该怎么办?其实,公司与业主并不存在其它法律关系,只有合同关系,凡合同纠纷,先查阅合同,再查阅法律。经查阅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之附件,第四条已明确约定“住宅入户门为品牌防火门”。因此,客户经理完全可以拿出合同,“淡定”地回复这些客户,而不是不知所措。当然,巧妙地安抚、引导和管理群体性客户的情绪,避免引发更大的矛盾和纠纷,是企业的客户经理合同法律风险管理过程中必须具备的另一种能力。
合同法律风险管理的目的在于,保护自己,威慑他人。企业加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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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同法律风险管理,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而不是陷害他人。比如,在合同缔结、履行、变更、终止过程中所把握的各种证据或资料,有时候就是拿出来“秀秀”而已,只要能够威慑对方回到合同诚信轨道,即可“见好就收”,而不必无因起事端。本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房地产企业曾遇到过这样一起案例:周某按揭贷款手续未获银行批准,且拒不以其它方式付款,公司发函解除购房合同;周某则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公司之所以可以在此案中胜诉,原因在于:第一,公司早就制定规章制度,并修订审批流程,要求涉及公积金贷款的一切宣传均须谨慎;第二,公司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按揭贷款的办理义务主体,同时约定了未办好贷款的替代付款方式;第三,公司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买受人逾期付款时公司的多种救济途径(包括但限于解除合同)。缔约对象选择重于合同文本管理。缔约如同恋爱,最为重要的要求是,“选择对的人、一起做对的事”。然而,过去一些企业的合同法律风险管理呈现“重文本、轻对象”的倾向,因而往往事与愿违。合同债权之实现,从根本上依赖于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因此,即便完美的合同文本一旦遭遇不靠谱的相对人,那也是“白搭”。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合作必须谨慎,特别应注意约定并督促其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在缔约主体选择方面,要树立一种观念,即“先小人,后君子,成就真君子;先君子,后小人,难免真小人。”当然,企业管理中并不因此否认合同文本的重要性。恰恰相反,“合同代表主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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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同是缔约主体的无声代言;合同是经办人员的风格再现;合同是团队执行力的集中表现;合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