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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专(兼)职人员报告;医疗机构专(兼)负责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f2011年1月14日,卫生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
中,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及损害人数,将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分为三级: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2人以下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报告时限为医疗机构自事件发现之日起15日内;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一)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二)造成3人以上中度以下残疾、器官组织损伤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报告时限为12小时;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重度残疾。报告时限2小时内。
保存证据: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
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
提出尸检是医疗机构的义务:患者死亡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
因或患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家属不同意尸检的要在尸检通知书上签字。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第三章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f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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