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当发现不合格或异常升高时应立即停止动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
第二十六条一级动火时,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人员、消防人员应始终在现场监护;二级动火时,动火部门应指定监护人员,并和消防人员或指定的义务消防员始终在现场监护。
第二十七条动火工作完毕后,动火执行人、消防监护人、动火工作负责人和运行许可人应检查现场有无残留火种,是否清洁等,确认无问题后,在动火工作票上填明动火工作结束时间,经四方签名后,盖上“已执行印章,动火工作方告结束。
第二十八条动火工作票中有关人员的平安责任:〔一各级审批人员及工作票签发人应审查:工作的必要性;工作是否平安;工作票所填平安措施是否正确完备。〔二〕运行许可人应审查:工作票所列平安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是否确已隔离;向工作负责人交待并检查所做的平安措施。〔三〕工作负责人:对工作票填写的正确性和平安措施的落实负责;正确平安地组织动火工作;负责检修应做的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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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措施并使其完善;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工作,交待防火平安措施和进行平安教育;始终监督现场动火工作;工作结束后应检查现场是否留下火种。
〔四〕消防监护人:负责动火现场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设施;检查现场消防平安措施的完善和正确;测定或指定专人测定动火部位或现场可燃性气体和可燃液体的可燃汽含量或粉尘浓度符合平安要求;始终监视现场动火作业的动态,发现失火及时扑救;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遗留火种。
〔五〕动火执行人:动火前必须收到经审核批准且允许动火的工作票;按本工种规定的防火平安要求做好平安措施;全面了解动火工作任务和要求,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动火;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清理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员在发现防火平安措施不完善不正确时,或在动火工作过程中发现有危险或违反有关规定时,均有权立即停止动火工作,并报告上级防火责任人。
第三十条以下范围动火需要办理动火工作票:〔一〕氢系统〔包括氢系统设备正上方〕及其辅助设备上的工作。〔二〕油系统及其辅助设备上的工作。〔三〕距氢气输送管道8米以内范围的工作。〔四〕煤粉系统:煤场、输煤皮带、原煤仓、粉仓、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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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别离器、细粉别离器、绞龙等设备上的工作。〔五电缆系统:电缆沟、电缆夹层、电缆隧道等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