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工作许可人说明原因,办理延期手续。三日及以上的工作应在批准期限前一天办理延期手续。如工作票已进行过延期,那么应重新签发工作票。未按时办理延期手续或终结手续的工作票将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检修工作未办理终结手续前,不得将检修设备投入运行。如需启动试转,工作负责人在试运前应将全体工作人员撤至平安地点,然后将所持工作票交工作许可人。工作许可人将试运设备平安措施撤除,检查全部工作人员确已撤出检修现场,确认可以试运时,方可送电试转。试运后尚需工作时,工作许可人按票重新布置平安措施并重新履行许可手续。如果试转后工作需要改变原工作票平安措施范围时,应重新签发工作票。
第二十条继电保护工作票填写的范围:〔一〕在1575kV及以上继电保护及平安自动装置、二次回路的工作。〔二〕在继电保护及平安自动装置通信通道上的工作。当继电保护工作票票面不够填写时,可使用附页,附页必须与工作票同时填写、执行和保存,其编号与工作票编号相同。附页平安措施执行后,要求措施执行人在对应栏内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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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继电保护工作票平安措施应填写包括应翻开及恢复压板、二次线和联锁开关等,应按工作顺序填写平安措施,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一条在禁止动火的区域或设备上进行明火作业或可能产生明火的作业时,应同时办理动火工作票,动火工作票分一级动火工作票和二级动火工作票两种。动火工作票上必须采取的平安措施应填写清楚。
第二十二条动火工作票的审批及办理:动火工作票由动火工作负责人填写,经部门审查签发后报送党政办保防审核。党政办保防根据现场情况决定是否可以动火,经批准后报送平安生产技术部审查,平安生产技术部根据实际工作和现场情况以及采取的平安措施,审查同意后,报送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批准〔二级动火工作可不经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批准〕。
第二十三条一、二级动火在首次动火时,各级审批人员〔二级动火工作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可不到现场〕和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平安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并在监护下作明火试验,确认无问题前方可动火。
第二十四条一、二级动火在次日动火前应重新检查防火平安措施,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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尘浓度,合格前方可重新动火。第二十五条一级动火工作中,应每隔24小时测定一
次现场可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