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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劳务派遣法律制度介绍及经验借鉴
ILO国际劳动组织1997年表决通过了《民营职业中介事务所公约》第181号,允许从事劳动者的派遣业务,并对以前相应的限制内容进行了具有现代意义的修改。日本为了批准加入这个公约,并改善国内的就业形势以应对市场的激烈变化所带来的影响,对国家原有的劳务派遣相关法律进行了修改,并于1999年6月通过了《确保劳动者派遣业合理运行及改善劳动者就业条件的法律》一下简称《劳动者派遣法》的修改法案,同年7月7日公布,同年12月1日实施一部分推迟一年于2000年12月1日实施。该法案颁布之后对日本劳务派遣制度进行了全面的改变,修改内容主要包括业务对象不受限制,实行自由化许可制的改革个人信息资料的保护和保密义务派遣期间的限制防止和避免以特别制定派遣劳动者为目的的行为介绍预定派遣的解禁社会保险和福利。经修改后的日本劳务派遣法主要原则和内容如下l业务对象的自由化修改前的《劳动者派遣法》以下简称“旧法”除了法律规定的禁止业务海港运送业务、建筑业务以及政令指定的禁止业务警备业务以外,只有政令指定的适用业务对象才被认可为劳动者派遣,即采取“原则禁止、例外许可”的方式。这里政令指定的适用业务对象必须是“一必须有专门的知识、技术、经验方能迅速有效地实行的业务。二从事该业务的劳动者,根据其就业形态、雇佣形态等的特殊性,需要特别的雇佣管理的业务。符合上述业务的,为了实现劳动力需求和供给迅速有效地结合,有必要通过劳动者派遣,由派遣劳动者从事该业务”旧法第4条。修改后的该法以下简称“新法”,除了法定禁止业务海港运输业务、建筑业务、物品制造业务、政令指定禁止业务警备业务、医疗义务以及许可基准所定禁止业务团体交涉、劳资协议等使用者方面作为直接当事人从事的义务,关于其他业务,劳动者派遣实行自由化,即实行“原则自由、例外禁止”的方式。这里的禁止业务中,海港运输业务、建筑业务、警备业务等是旧法的继续。另外各种所谓热门职业律师、外国法事务律师、司法代书人、土地房屋调查人、国家许可的正式会计师、税务管理人、代理申请人办理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等手续的代办人、社会保险代理人、行政代书人等有资格认定的方法,接受业务委托的资格者个人因为有业务处理的义务,故不能成为派遣对象。2许可制的实施①许可制的性质日法规定一般劳动者派遣业务机构登一记型需要获得劳动大臣许可,对特别指定劳动者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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