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参与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同而有所不同。如自然人因为从事不同的民事活动而取得不同的财产所有权,但并不因此而否定其财产权利能力的平等。(2)民事权利能力包括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而民事权利并不包括民事义务,而是相对立而存在。(3)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的,反映了国家与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其内容和范围也是由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是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产生的,反映了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其内容和范围一般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志。(4)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生享有,民事权利通常只是在一段时间内存在,民事权利多具有期限性。要说明的是,有些民事权利也终生享有,如人身权,财产所有权等。(5)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人身不可分离,不得移转或抛弃,自然人的民事权利除了人身权外一般是可以转让或抛弃的。3、效力未定法律行为与可撤销法律行为的区别
f要点:(少答一个要点扣1分)(1)可撤销法律行为在撤销前是有效的,而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在追认权人追认或拒绝前,其有效与无效是不确定的。(2)可撤销法律行为的撤销,是使其已发生的效力消灭;而对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之拒绝,则是使其确定地不发生效力。(3)可撤销法律行为的承认,是使其已发生的效力得以继续;而对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的追认则是使其确定地发生效力。(4)可撤销法律行为的撤销权人为行为人本人,而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的追认权人为行为人之外的第三人。说明:本题按教材回答也可得分。4、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要点:(少答一个要点扣1分)(1)代理人没有代理权。(2)客观上存在使第三人相信代理人拥有代理权的情形。(3)第三人善意无过失。(即第三人不知也不应知代理人没有代理权。)(4)表见代理人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行为具备法律行为的一般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如答出“具备法律行为的一般要件”,但未答出“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也可)第五部分:论述题(10分)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法律行为的生效要点:
f(一)含义:(共2分,每个概念1分)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指:某种行为因符合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而视为的一种客观存在。法律行为的生效是指:客观存在的法律行为因符合法定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所认许的效力。(二)联系:(共2分,答出任意两点即可)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联系在于:1、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法律行为生效的逻辑前提。2、法律行为有效是法律行为成立的归宿。3、依法成立的法律行为通常在成立时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