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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签订集体合同的利弊
作者:万学敏来源:《商情》2013年第26期
【摘要】
2011年4月23日,经过近两个月的协商,武汉市餐饮行业劳资双方代表签订《武汉市餐行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该合同涉及武汉市45万餐饮从业人员,是迄今为止中国涉及从业人员最多的一份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关键词】
集体合同;利弊
一、集体合同的概念及订立原则
(一)集体合同的概念
集体合同又称劳动协约、团体协约、集体协约或联合工作合同,是企业与工会签订的以劳动条件为中心内容的书面集体协议。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不同,它不规定劳动者个人的劳动条件,而规定劳动者的集体劳动条件,一般适用于企业行政(或企业主)和全体工人、职员,也有的适用于企业行政(或企业主)和参加签订集体合同的工会成员。
(二)集体合同的订立原则
签订集体合同应遵循依法、平等、合作的原则进行集体协商,在达成一致后方能签订: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原则。订立集体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在合同的内容、形式、订立程序方面都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2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相互合作的原则,只有这样,集体合同才能既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以能得到双方当事人的切实履行;
3结合实际原则,订立集体合同必须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个人三方利益,只有这样,才能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集体合同。
二、订立集体合同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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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定集体协商代表
确定集体协商代表时,各方代表均至少三人,并确定一名首席代表。职工一方代表由工会选派或由职工民主推荐,企业一方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指派。双方代表不可兼任。
按照《武汉市集体合同办法》的规定,集体合同由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工会主席分别担任企业方与职工方的首席代表;因故不能担任的,应当书面委托一名代表担任。其他代表由企业和企业工会分别确定。
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方协商代表由职工或者上级工会指导职工推举产生,并且必须得到企业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首席代表由参加协商的代表推举产生。
(二)进行集体协商
订立集体合同的最重要的环节之一即是进行集体协商,集体协商是订立集体合同的必经环节和前提。
集体协商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由一方提出协商请求,另一方进行回应。
集体协商还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定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