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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判与执行属于不同程序,难以执行不能作为不判的法律依据和理由,相反违背了法律规定,属于有法不依的典型表现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曾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进行了书面答复(法办[2011]159号),该答复中认为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不包括死亡(伤残)赔偿金的其中一个理由是,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被告人绝大多数是农民、无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非常贫穷,几乎没有什么财产可供赔偿,由于无法得到实际执行,既影响裁判的权威,更常常引发被害方上访、闹访问题,法律与社会效果均无法保障。其次,本文笔者暂且不论刑事案件被告人绝大部分是否都非常贫穷,即便如此,从法律上来看,并没有
f任何法律法规规定,法定赔偿标准的确定需要结合履行能力来区别对待。第三,根据法院“审执分离”的工作原则,审判、执行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原则上审判部门也不能做执行工作,更不能在执行程序中解决需要通过审判程序才能解决的问题。第四,一个案件能否执行到位的前提是必须判决确定被告人需要赔偿,如果直接判决不予赔偿,即便被告人再有赔偿能力,只要无法达成和解协议便无法获得赔偿,如此岂不是一种“因噎废食”的表现。3、违背了以人为本的原则,甚至容易给被害人造成心理上的二次伤害,积累更多的怨恨首先,正如长春市周喜军“盗车杀婴”一案,法院在刑事附带民事方面判决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仅170985元,甚至仅盗窃罪判处罚金的13,如此被害人家属会觉得失去一条人命只赔偿1万余元就打发了,价值还不如一头牛,内心的伤害根本无法得到慰藉,心中的仇恨更不可能真正消除,反而会生出更多的怨恨,造成缠访等后果。其次,由于如果不与被告人达成谅解协议,判决可获得赔偿金额过低,迫使被害人为了能够得到比判决更高多赔偿金(本该获得的),违心与被告人达成谅解并出具谅解书。第三,由于判决标准过低,有赔偿能力的被告人往往能够通过支付高于法定标准的赔偿金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进而获取更轻的刑罚,由此,让人误以为用钱能够买刑,损害法律的权威。4、违反了基本的公平正义,易产生不良的价值指引首先,被
f告人受到刑罚的处罚,是对被告人犯罪行为本身的惩罚,而
死亡赔偿金是对被告人给死者近亲属造成损失的补偿,是不
相矛盾的。也许对于死者的近亲属而言,与其让被告人处于
重刑甚至极刑,还不如给他们一笔丰厚的赔偿金去创造更好
的生活条件,以优越的物质保障来弥补其物质及精神上的损
失更加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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