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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需要支付巨额赔偿款,但由于被告人无力执行,导致该巨额的判决书自始至终都难以得到执行,巨额赔偿数字只是“水中月、镜中花”,实践被戏称为法律“白条”,进而严重损害裁判文书的权威性。3、有利于减少被害人涉诉上访甚至闹访的发生,缓解法院执行难压力刑事附带民事
f诉讼的当事人通常既遭受了身体、心理上的伤害,同时也伴随巨大的经济损失,如果判决确定的巨额赔偿难以执行,在被告人被判处刑事责任后,被害人易将内心尚未发泄的愤怒转移至法院执行部门,甚至进行上访或闹访,而现实中,大部分刑事案件中的巨额赔偿金都难以执行,由此也大大增加了法院原本承重无比的执行压力。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排除死亡(伤残)赔偿金的弊端1、缺乏明确法律依据,甚至与《侵权责任法》相悖首先,《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即对于物质损失应当予以支持。其次,死亡(伤残)赔偿金是否属于物质损失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而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便是指死亡赔偿金,因此该解释已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属于财产损失。第三,从死亡(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方法来看,残疾(伤残)赔偿金是以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为基数,按对应的年限计算得来,从而看出,死亡(伤残)赔偿金是一种可期待物质
f收入,完全具有物质性。第四,《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同时第四条更是明确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以清楚的看出,死亡(伤残)赔偿金与承担刑事责任并不存在任何冲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排除死亡(伤残)赔偿金完全违背了《侵权责任法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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