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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排除死亡(伤残)赔偿金有何利与弊?
2013年,长春市周喜军“盗车杀婴”一案中,婴儿父亲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孩子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妻子医药费等各项损失230万元,但法院在刑事判决周喜军死刑、罚金5万元外,在刑事附带民事方面判决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70985元(仅支持了受害人的丧葬费)。赔偿金额如此之少、甚至仅盗窃罪判处罚金的13,引发外界质疑。而法院之所以作出如此判决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排除死亡(伤残)赔偿金有利方面1、有利
f于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更好化解社会矛盾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第四款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与被告人可以通过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约定任意金额的赔偿金,但如果无法达成调解、和解则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只能获得极其少的赔偿金,如此,促使一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迫于经济方面的考虑愿意接受被告人的赔偿,甚至给予刑事谅解。这一点,在被告人具有履行能力的案件中表现的尤为突出,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出台前,如果被告人具有履行能力,通常难以获得被害人刑事谅解或者即便能够获得刑事也需要付出比法定赔偿义务高很多的赔偿金。2、有利于减少巨额法律“白条”现象的出现,维护裁判文书的权威性如果直接判决巨额赔偿款,反而易使被害方对巨额赔偿抱有不切实际的期待,导致民事调解根本无法进行。而刑事案件中,很多被告人为无业人员、农民或进城务工者,没有经济能力承担巨额的赔偿责任,即便法院最终判决被告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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