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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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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幼儿园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可在全省统一制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内自主选
f择,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实际情况自定,报当地省辖市和县级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十二条
民办幼儿园将保教费、住宿费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时,应填写《河南省民办
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备案申报表》(见附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幼儿园有关情况,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登记证书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二)制定收费标准的具体成本列支项目,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经费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三)幼儿园教职工人数、在园幼儿人数、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固定资产购建情况等;(四)价格、教育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民办幼儿园应在每学年秋季开学前完成收费备案。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报备
后,原则上一个学年内不得变动,确需变动的,须在每学期开学前一个月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对幼儿园申报备案标准与同类成本差距过大的,价格主管部门可通过向社会公开办园成本或召开幼儿家长座谈会等方式,引导幼儿园按照合理办园成本和合理利润水平进行备案。
第十四条
寒暑假期幼儿园正常开班,在坚持自愿参加的基础上,保教费可在已核定的
同等级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不超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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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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