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经费与财务【发文字号】豫发改收费20122061号【发布部门】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21207【实施日期】201212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2〕2061号)
各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教育局、财政局: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教育厅
16
f河南省财政厅二一二年十二月七日
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进法实施条例见》、《幼儿园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
》、《河南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
法》等有关法律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公建民营和民办全日
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收费管理均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全省幼儿园收费项目实行省级管理,各市、县均不得擅自增加和改变。
第四条
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包括:保
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保教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向幼儿家长收取的费用(包括为幼儿提供必备的生活用品、冷暖设备、安全设施等)。
26
f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住宿条件,向自愿在园住宿的幼儿收取的费用。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午休所发生的费用在保育费中列支,不得收取住宿费。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组织活动和按照幼儿在园学习、生活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