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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贷款利息减免作业细则
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公司不良贷款利息减免作业流程管理,有效地保障公司资产质量、
降低逾期比及提升呆账回收金额,根据《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零售业务客户信贷业务之逾期及呆账案件罚息、利息减免管理,包含逾期、呆账案件之催收、诉讼、强制执行及客户结清、委外催收及收车等作业程序中所涉及的罚息、利息减免作业。第三条利息减免作业原则
31依法合规原则。逾期呆账减免与处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我公司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
32最大限度地减少或挽回损失原则。不良贷款利息减免应以尽快、尽可能多地收回贷款为前提,经综合评估后确定全部或部分利息的放弃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实现我公司债权。
33区别对待原则。利息减免必须根据不良贷款本息沉淀的时间长短、清收的难易程度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减免额度,利息减免不搞“一刀切”。
34逐级审批原则。凡利息减免一律实行上报处级领导,额度较小的可由处级领导审批,额度较大的须逐级审批至总经理。
35严格保密原则。为避免产生借款人逃废债等不良后果,我公司在对借款人实行利息减免时,应严格保密,有关人员不得向任何外单位、外部人员宣传、报道有关情况。第四条减免利息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41利息减免必须以我公司能够收回全部或部分贷款本金为前提。42利息减免必须以我公司实际受偿为前提。在借款人仅仅制定还款计划而未实际还款时,不得予以减免。
f第五条不良贷款划分:51按贷款期限管理划分的后三类贷款: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511逾期贷款:抵押贷款合同规定期限(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
(不含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512呆滞贷款:超过抵押贷款合同规定期限(含展期后到期)1年(含)
以上仍未归还的贷款,或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1年,但借款人被依法撤销、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借款人虽未依法终止法人资格,但生产经营活动已停止,借款人已名存实亡,复工无望;借款人的经营活动虽未停止,但产品无市场,企业资不抵债,亏损严重并濒临倒闭。
513呆账贷款:a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b借款人死亡或者依法宣告死亡,并取得了医院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c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有保险公司或有关政府部门出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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