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十七条消毒服务机构不得购置和使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消毒产品。第三十八条消毒服务机构应当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第五章监督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对已获得卫生许可批件和备案凭证的消毒产品进行重新审查:一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真实性受到质疑的二产品安全性、消毒效果受到质疑的三产品宣传内容、标签含说明书受到质疑的。第四十二条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重新审查所需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作出重新审查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或备案文号:一擅自更改产品名称、配方、生产工艺的二产品安全性、消毒效果达不到要求的三夸大宣传的。
f第四十三条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未经认定的,不得从事消毒产品检验工作。
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和评价报告,应当客观、真实,符合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七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消毒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二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消毒服务业务的。
第七章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