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仁县国保煤矿文件
国保发【2013】第55号
煤矿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第一条总则
为依法确保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管理和监
督,按程序保质量完成安全工程,提高矿井安全技术装备水平,增强综合抗灾能力,实现本质安全,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是指公司按规定标准从成本
中提取,专门用于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资金。
第二章第三条第四条
安全费用的提取
管理原则:统一标准、专款专用、结余留用。为便于管理,集团公司所属各矿按15元吨的
标准计提安全费用,按当月实际煤炭产量从成本中提取,并按工特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定的2元吨上交,其余的13元吨挂账待付,当年有结余时,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三章
安全费用使用范围
(一)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二)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的完善和改造;
f(三)矿井防灭火的完善和改造;(四)矿井防治水的完善和改造;(五)矿井机电设备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完善和改造;(六)矿井供配电系统安全防护设备与设施的完善和改造;(七)矿井运输(提升)系统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完善和改造;(八)矿井综合防尘系统的完善和改造;(九)煤矿安全救护、安全纠察、救护通讯、煤矿安全设备测费、煤矿安全整顿经费及煤矿瓦斯监控信息网络;(十)采煤方法改革;(十一)安全教育培训的支出;(十二)其它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十三)地面单位用于安全装备、安全设施及重大安全隐患的处理。
第四章第五条
安全费用使用原则
专款专用原则
安全费用必须用于安全生产的相关支出,做到专款专用、专户储存,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安全费用不得挤占和挪做它用。第六条重点保障原则
f安全费用资金分轻、重、缓、急,重点保障矿井通风系统、瓦斯防治与抽放、安全监测监控设施、矿井防治水、矿井安全供电及提升运输安全设备的更新、改造和完善。安全费用资金要使用到消灭事故隐患、杜绝重大事故发生的薄弱环节和主要部位。第七条突出效果原则
安全费用资金投入最终要落实到使用效果上,根据专用资金计划和成本资金计划,通过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质量把关和竣工验收,投入运行后要达到预期的目的。
第五章
安全费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矿井安全费用计划审定后要上报煤业公司备案;各级科室按规定对安全工程实行效能监察。第九条年度安全工程计划、项目安排必须征求煤业公
司相关部门和分管领导的意见。第十条安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