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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3个月到24个月的病伤医疗假,可请病伤医疗假的累积计算时间也按下表执行。病假年限表实际工作年限本企业工作年限5年以下5年以上5年以下5年以上10年以下10年以上15年以下15年以上20年以下20年以上病伤医疗期3个月6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18个月24个月医疗期对应的连续累积计算时间6个月12个月12个月15个月18个月24个月30个月
第14条凡传染病患者,在病愈返回工作时,必须持有医院开出的健康证明,交人力资源部鉴定后方能上岗。第5章事假(工作日)第15条个人事假是在所有年休假休完的情况下,由员工本人以充分理由提出申请。第16条事假必须事前请准,不得事后补请,如因特殊原因须申述充足理由并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论处。第17条事假每月不得超过5天,全年累计不得超过15天,如有特殊情况者,须按请假权限办理特批手续。第6章婚假(日历日)
f第18条正式职工初婚按法定结婚年龄(指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初婚者(指男满25周岁初婚者、女满23周岁初婚者)可享受15天晚婚假(包含3天法定婚假)。再婚享受法定婚假,不享受晚婚假。第19条婚假必须在领取结婚证的6个月内一次性休完,否则休假权利自动取消。第7章丧假(日历日)第20条正式职工直系亲属(具体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及配偶的父母)死亡,可给予3天的丧假。第21条员工按规定休丧假的,可以视路程远近另行给予路程假,路程假的计酬分别参照丧假处理。第8章产假或看护假(日历日)第22条正式女职工单胎顺产,可以享受产假98天(包括产前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指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难产者并提供医院有效证明的增加产假15天。第23条正式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不满四个月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可以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42天产假。第24条正式女职工生育后,已按规定实施节育措施,但避孕失败引至流产、引产的,凭节育证明和医务部门流产、引产证明享受产假。未按规定实施节育措施引至流产、引产的,其休假按事假处理;如流产、引产后及时(给假期间)实施节育手术的,所休假期作病假处理。第25条正式男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其配偶生育第一胎并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可在配偶产假期间给予男职工10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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