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一)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二)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三)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四)就餐位在300座以上或就餐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场所;(五)机位在100台以上的网吧;(六)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2、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4、游艺、游乐场所;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桑拿浴室的洗浴部分不计算面积);(七)设在地下建筑内的公共聚集场所。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一)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二)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三)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四)幼儿住宿床(铺)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三、国家机关(一)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一)广播电台、电视台;(二)城镇的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一)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二)民用机场。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一)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二)公共博物馆、档案馆;(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一)发电厂(站);(二)县以上供电公司。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一)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f(二)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气化站、混气站经营管理单位;(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业储存单位(仓库、堆场、储罐场所);(四)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五)经营甲、乙类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且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商店。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十、重要的科研单位(一)省级以上科研单位;(二)设备总价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科研单位;(三)科研试验中具有较大火灾爆炸危险性的科研单位。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