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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的滥权(渎职)行为和司法机关权威的缺失存在定联系。
法、理、情相结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中国文化从思维上重内容轻形式。把天理、国法、人情有机结合,坚持“恭行天理、执法原情”的文化传统在当前依然具有现实意义。现在有些法院的判决要么法律依据适用不准,要么说理不清,要么让民众从感情上难以接受。出现这种问题的根本原因不仅仅在于执法、司法人员的业务能力有所欠缺,还在于机械执法(司法),无法做到在依法的前提下,做到法、理、情的融会贯通。
审判人员要始终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在法律之内寻求社会效果。要全面地把握相关的法律规定,善于掌握法律的精神实质,按照既定的、科学的规则解释和适用法律,正确合理地解决规范冲突,积极能动地填补法律的漏洞。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培养敬业精神,不能就案办案、机械办案,要把法律吃透,把案情和问题吃透。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通过认真调研发现:人身损害、交通肇事赔偿、追索劳务费等案件弱势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有绝对胜诉权,但因种种原因未能申请诉讼(前)保全,致保全不能而
f使被告转移资金、变卖财产而形成“赢了官司执行难”的结局。于是,该院积极发挥司法能动性。首先,砬案大厅设立保全合议庭,在对当事人进行诉讼风险提示的同时,告知其有申请诉讼(前)保全的权利。其次,主动将专业担保公司请进法院,设立窗口现场办公,及时为经济困难的弱势当事人提供担保,由被告承担费用,完善了法律程序,保证法律赋予的实体权利真正落到实处。
要让民众理解、信服我们的执法(司法),需要加强与民众的对话沟通,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达到道理上明白、情感上接受的效果。政法工作人员应当做好释法工作,广泛地听取群众的意见,畅通言路,该举行听证的,要依法进行听证。
程序正当的原则。无论是立法、行政,或是司法,都不是静止的,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且,每一种权力的行使,都需要通过人的活动来实现。因此,在法治状态下,法律不仅要对每种权力的内涵和范围作出明确规范,而且要对权力如何行使即权力的行使程序作出规范。如果仅有实体法规范而没有程序法的规范,则实体正义只不过是一种可望而不可及的一纸空文,以致不能有效防止权力执掌者在行使权力过程中的恣意妄为,也难以保障个体权利和自由得到切实的维护和尊重。
由于中国法律文化中重实体、轻程序。有些人认为程序讲的多了,会束缚自己的手脚,否定程序正义的价值,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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