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制定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规章制度。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用于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用于记载会议主要精神和议定事项。
14会议纪要(二)公文格式
1.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00〕23号)规定: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1.《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00〕23号)规定:(1)草拟公文应当做到: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情况确定,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2)拟制公文,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第二十七条公文送负责人签发前,应当由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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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主要负责人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