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思维与商事审判
自2000年最高法院决定在我国实行大民事审判格局以来民二庭的审判工作秉承经济审判的传统〔1〕继续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毋庸讳言大民事审判格局模糊了民二庭的审判特色其社会影响与“经济审判时代”相比明显弱化。2002年民商事案件和审判人员的数量比1999年分别下降了30以上。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标志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踏上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的历史征程。民商事审判是与经济改革和发展关系最为密切的审判领域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了许多重要的理论命题、重要理论观点以及重大政策措施对于民商事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也为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发展提供了机遇。笔者拟通过分析民商事审判工作的特点和面临的新形势就如何实践创新推进民商事审判工作发展提出几点思考。一、定位商事审判实行大民事审判格局后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实现了民事诉讼制度的统一但我们没有理由也不能否认各民庭在所审理案件的特点和适用实体法方面客观存在的差异。如何在大民事审判格局中体现工作特点是民商事审判发展的关键。只有明确了工作特点才能给民二庭工作以正确定位才能牢牢把握发展方向。我认为根据民二庭审理的案件
f和适用法律上的特点我们应当旗帜鲜明地举起商事审判的大旗将民二庭的工作特色定位于商事审判。首先民二庭是以审理商事纠纷为主的审判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分工规定民二庭审理的案件类型与民一庭和民三庭显著的区别是民二庭以审理公司、保险、证券、期货、票据、破产、担保纠纷和企业之间的合同纠纷为主这些纠纷涉及的法律关系都是传统商法调整的范畴可以统称为商事纠纷〔2〕。商事纠纷是平等主体的商品生产者、经营者之间在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事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商人固有的追求和商行为固有的个性决定了商事纠纷具有以下不同于一般民事纠纷的特点一是从主体上看商事纠纷是发生在商人之间的纠纷。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是成为商事主体的前提但并非所有的民事主体都能成为商事主体。只有具备法定条件的被法律允许从事商事活动并办理了相关核准登记手续的民事主体才能成为商主体。在我国包括商个人、商法人和商事合伙三种。二是从纠纷的类型来看主要是商事主体在从事商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以及商事主体因设立、变更、终止而发生的纠纷。商行为具有营利性和营业性等两个特点。即商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