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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对航运公司实施《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试行)》(以下统称为《安全管理规则》)的监督,保护有关各方在履行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管理责任方面的正当权益,根据《安全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及《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长江海事局辖区内持有“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的航运公司。第三条本制度所指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SMS)运行中的重大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一)航运公司组织机构发生改变,或航运公司SMS内岸基主要人员发生变化或岗位变动;(二)航运公司新承担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管理责任或航运公司SMS内船舶退出;(三)航运公司所管理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污染事故;(四)航运公司所管理船舶被滞留、禁止进港或责令离港;(五)航运公司所管理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船舶或船员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方面受到行政处罚;(六)船舶被列入或脱离重点跟踪名单的;(七)航运公司SMS内船舶连续停航6个月的;
f(八)航运公司SMS停止运行的;(九)航运公司注册地址或主要经营场所(办公处所)发生改变;(十)航运公司SMS文件改版;(十一)航运公司所属船舶交由其他公司代管的;(十二)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件。第四条航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条所列重大事项后,应在
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签发其“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第五条航运公司报告重大事项应根据事项性质的不同分别报告以下内容:(一)航运公司组织机构改变的,应报告新的组织机构和岗位名称及相应职责;航运公司SMS内岸基主要人员发生变动的,应报告变换的岗位名称、人员姓名及任命下达时间及上任的时间,新上任人员的联系方式;(二)航运公司新承担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应报告新承担管理责任的船舶名称、种类、总吨位、航区、所有人及经营人名称、上一审核发证机构名称(如有)、接管时间等,如由船检机构核发安全管理证书的船舶还应报告其SMC编号;SMS内船舶退出的,应报告退出船舶的名称、退出时间、退出原因等;(三)航运公司所管理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污染事故的,应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船舶名称、事故种类、事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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