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票据;(四)按照规定将所收款项全额缴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财政汇缴专户;(五)编制政府非税收入年度计划草案并报送财政部门;(六)记录、汇总、核对本单位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情况,并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8、《条例》对执收单位管理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有什么规定?答:《条例》规定,执收单位征收或者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应当向缴款义务人出具由财政部门统一负责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执收单位按照收入级次或财务隶书关系向本级非税收入管理部门申领非税收入票据,并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领用、保管、缴销、审核等制度,确定专人负责。9、执收单位在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时,不得有哪些行为?答:执收单位在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转让、出借、串用或者擅自销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二私自印制,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三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照规定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执收单位遗失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并公告作废10、违反规定,有哪些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理?
f答:违反《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理:(一)违反规定设立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或改变范围、标准、对象、期限的;(二)违反规定权限或者法定程序缓征、减征、免征政府非税收入的;(三)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或者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所收款项,或者将所收款项存入国库或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以外账户的;(四)拖延、滞压、截留应当上缴或者下拨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的;(五)将资金直接或者变相缴付上级执收单位、拨付下级执收单位的;(六)违反规定发放、使用、核销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或者保管不善造成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毁损、灭失的;(七)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印制、伪造、变造、买卖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八)伪造、使用伪造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监(印)制章;(九)其他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行为。前款第(一)项行为所收取的款项,限期退还缴款人,无法退还的,收缴国库。11、各收费单位应严格区分各种票据的使用范围,不得混用。哪些情况不得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答:一销售商品、产品以及其他经营服务性收入;二罚没收入;三单位内部,系统单位之间各种往来款项的结算。12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