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的资金,按照收入级次和规定的
科目类别定期划解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不得拖延、滞压、挪用。第三,政府非税收入上下
级分成比例,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涉及中央和省级分成的,分成比例按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二涉及省级与市、县级分成的,分成比例按照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规
定办理;
三涉及部门、单位之间分成的,分成比例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第四,
上下级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由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通过
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定期划解、结算,不得滞留、截留。执收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
将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付上级执收单位或者拨付下级执收单位。第五,政府非税收入
的管理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核定,并纳入预算,统一安排。
3、政府非税收入的票据管理内容是什么?
答:政府非税收入的票据管理内容是:
第一,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
的具体办法,统一印制和管理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各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政
府非税收入票据的保管、发放、使用、核销、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的印刷企业定点印制,其他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印制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第三,执收单位收取政府非税收入的,应当向缴款义务人出具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
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不出具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缴
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
第四,执收单位使用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领
购。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领用、保管、缴销、审核等制度,保证政府
f非税收入票据安全。遗失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并公告作废。第五,禁止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使用中的下列行为:一转让、出借、代开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二伪造或者擅自印制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三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照规定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4、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哪些行为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答:(一)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由行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