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第二十一条医用耗材管理包括采购管理、使用管理以及回收和销毁管理三个部分。第二十二条采购工作须遵纪守法,严格遵守国家及卫生部的相关规章管理制度,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一)卫生行政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品种,各单位严格按要求进行集中采购。
(二)不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品种,各单位结合本单位情况按相关规定制定采购流程,并组织采购。
(三)采购时应审核产品提供方的相关资质以及产品资质。(四)对于临床科室试用的产品,经资质审查合格并签订有关协议后方可试用。第二十三条医用耗材使用过程中,应在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的前提下,满足临床要求:(一)对于库房存储的各类产品,应设置安全库存量。(二)对于要求追溯的植入性耗材,建立唯一性标识,保管相关资料,建立产品一患者数据库,做到产品一患者的双向可追溯。(三)对于临床上报的不良事件,应按照相应程序,及时上报至有关部门。第二十四条医用耗材经使用废弃后,由医疗机构按照医疗废弃物处理办法,统一回收并销毁。任何个人和部门不得私自处理。第五章医疗器械使用管理与安全保障
f第二十五条确保医疗器械在临床使用中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角保其处于完好、待用状态,满足临床安全使用要求。
第二十六条依据相关规定,建立医疗器械使用管理与安全保障工作制度。第二十七条依据相关规定,制定医疗器械使用管理与安全保障技术标准、规范和工作流程。第二十八条对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质量控制和安全评估。第二十九条根据医疗器械的使用风险,结合产品状态、使用环境、操作方法等因素,制定医疗器械使用管理与安全保障措施,实施分级管理。第三十条对临床使用人员和医学工程技术人员,开展新产品、新技术应用规范化培训,建立培训档案。第三十一条临床使用科室须严格遵照医疗器械使用说明书、技术操作规范和规程进行操作。第三十二条发生临床使用安全事件或出现故障,应立即停用,并通知医疗器械管理部门及时处理。第三十三条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日常管理制度,按规定上报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第三十四条对医疗器械使用安全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估,形成记录并存档。第三十五条医疗器械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医疗设备进行预防性维护,做好记录,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第三十六条对急救和生命支持类医疗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设备故障
f和安全隐患及时解决。第三十七条使用科室应做好医疗器械的保管、维护、电气安全等工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