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工作,降低医疗器械临床使用风险,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贯彻落实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卫生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和《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北京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第三条市卫生局负责三级医疗机构的医疗器械管理工作,区县卫生局负责辖区内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医疗器械管理工作。
第二章部门设置及人员管理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置专门的医疗器械管理部门,并依据机构规模、管理任务配备数量适宜的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第五条医疗机构的医疗器械管理实行机构领导、医疗器械管理部门和临床使用科室三级管理制度。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注重人才培养,建设专业化人才队伍,提高医疗器械管理能力和应用技术水平。第七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善本机构医疗器械管理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
第八条机构领导应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依照医疗器械管理制度,全面领导本机构内医疗器械管理工作。
第九条医疗器械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器械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组织、
f制订、实施等工作。第十条医疗器械管理部门负责医疗设备及医用耗材的购置、验收、技
术保障(质控)、维护、维修、档案管理、应用分析和处置等全过程管理。第十一条从事医疗器械相关工作的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学
历、技术职称或者经过相关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方面的学习培训及考核,并获得国家认可的执业技术水平资格。
第十二条医疗器械管理人员应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保证医疗器械管理工作依法进行。
第十三条注重与医疗器械有关的专业人员人才规划、人才培养和梯队建设。
第十四条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科室应设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负责医疗器械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医疗设备采购管理第十五条医疗器械管理部门按照临床需求制定采购计划,经营企业及产品资质。第十七条甲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配置许可后才能进行采购。第十八条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的医疗器械,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中标目录。第十九条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的医疗器械,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采购。第二十条任何采购方式,均应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f第四章医用耗材管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