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若干规定【文号】京建法〔2007〕722号【颁布单位】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日期】20070806【生效日期】20071001【法律层级】规范性文件第一条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材料的监督管理促进建设领域资
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根据《建筑法》、《产品质量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材料是指建设工程使用的各类建筑材料、设备和建筑构配件的统称。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房屋装饰装修工程。
本市建设工程材料的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建委按照市、区两级建委工程质量监督的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受市建委委托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对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的专项检查。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受市建委委托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督工作。区、县建委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部门。第四条市建委会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等相关部门研究建设工程材料使用与发展的导向政策建立建
f设工程材料的监管信息平台。市建委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局对本市建设工程材料组织专项监督检查向社会发布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的抽检和处理结果。第五条本市推广应用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保的建设工程材料鼓励发展新型建设工程材料及应用技术。国家和本市禁止生产、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建设工程不得采购和使用。国家和本市限制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不得在限制的工程范围使用。
第六条本市各建设工程采购和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同时还要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的约定。在新材料应用过程中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工艺、工程验收的企业标准须在市建委备案。
产品质量标准是指产品有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必须符合强制性标准。产品未发布强制性标准的应符合生产企业经备案有效的企业标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