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01134号20061016各区、县建委,各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京政发200018号,木市停止核发建筑工程材料准用证和供应资格认证,但为保证木市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对建筑工程材料供应仍实行备案管理。为此,制定了《北京市建筑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附件实行备案管理的建筑工程材料目录第一批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北京市建筑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规范建筑工程材料使用管理,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筑工程材料使用管理的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材料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第三条实行备案管理的建筑工程材料主要是涉及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的材料。实行备案管理的建筑工程材料品种范围由市建委规定并公布。第四条备案管理的基本程序是一建筑工程材料的供应单位在京的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外地或境外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在京总代理商填报备案表并提交备案资料。二审核备案资料并填写《北京市建筑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管理手册》,登录计算机数据库。三向社会公布备案名录通过计算机网络公布的,网址是wwwbjjsgovc
。第五条建筑工程材料供应单位在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f一工商营业执照二代理商的代理证明三产品执行标准四产品鉴定证书和产品检测报告五产品使用说明书,施工工艺要求,检验、调试、验收方法和标准,保管使用安全措施资料。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不予备案。备案单位提供的资料必须齐全、真实、合法、有效,不得弄虚作假。否则,撤销备案,并予公布。第六条市建委对实行备案的建筑工程材料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并公布其结果。第七条建筑工程使用本办法规定应当备案的建筑工程材料的,应从市建委公布的备案名录中选用。供应单位应当向材料使用单位出示《北京市建筑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管理手册》,但材料使用单位在工程建设中仍须执行法律、法规有关检验的规定。第八条凡经备案公布的建筑工程材料出现使用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建委或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第九条依据国务院规定,任何单位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