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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发改委令(2005)第36号为了加强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规范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确认书》,特制定《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二○○五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投
标行为,提高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确认书》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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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进行资格认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
预算内投资资金(含国债)、专项建设基金、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和其他中央财政性投资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使用国家主权外债资金的中央投资项目,国际金融机构或贷款国政府对项目招标与采购有要求的,从其规定。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业务,包括受招标人委托,从事
项目业主招标、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招标、政府投资规划编制单位招标,以及中央投资项目的勘察、可行性研究、设计、设备、材料、施工、监理、保险等方面的招标代理业务。第五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资格认定的管理部门,依据《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规,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和监督。第六条获得商务部颁发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的招标
代理机构,可从事中央投资项目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依据《政府采购法》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与管理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不适用于本办法。第二章资格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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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七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和乙级。甲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所有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乙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只能从事总投资2亿元人民币及以下的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第八条件:(一)是依法设立的社会中介组织,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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