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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称招标代
理机构的管理,规范招标代理市场行为,维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督。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与监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由各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第四条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第154号令和《关于做好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0798号)的规定取得代理资格,并在资质等级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未取得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第五条在本市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到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建立企业信用档案。未建立信用档案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第六条本市招标代理机构在建立信用档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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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南阳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与监
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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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复印件(提供原件核验):(一)经年检合格的招标代理资质等级证书;(二)经年检合格的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三)办公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或二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四)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提交身份证、省级岗位资格证书以及从业机构的劳动合同、社会劳动保险证明材料。其中,甲级代理资质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乙级代理资质从业人员不少于12人。第七条外地招标代理机构在本市建立信用档案,除满足第六条规定外,应按照《南阳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阳市外地进宛工程建设项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