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南新区政府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规范政府采购运行机制,促进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正、公平地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全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含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贷款及单位的自有收入)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于本规定。
第二章
政府采购管理程序
第三条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采购计划管理制度,保证各项政府采购活动按计划进行。第四条政府采购预算是反映采购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项目资金的计划,是部门预算(或单位财务收支计划)的组成部分,采购单位应当根据年初综合财务计划和政府采购目录,编制本单位采购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年中间确需增加采购计划的按规定程序办理。第五条财政部门依据部门采购计划,按品种项目汇总编制全区政府采购计划,并批复给采购机关。政府采购计划是政府采购预算的具体实施方案,也是年度政府采购执行考核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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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六条采购单位根据批准的采购计划,在计划规定时间15日内详细填写“盐城市城南新区政府采购申报书”,经财政部门分管科室签署意见后,下达采购执行计划。属于分散采购的项目由采购单位填写“盐城市城南新区政府采购特例申报书”,经财政部门签署意见后,由采购单位组织实施。
第三章
政府采购执行程序
第七条政府采购中心具体负责实施采购计划,同类商品原则上每月采购一次,凡每月15日前报送申报书的,当月组织采购;15日后报送的,次月组织采购。对工程、服务、汽车等采购事项,则根据具体情况适时组织采购,不受上述时间限制。第八条同类商品当月汇总达到20万元以上的,实行招标采购;不足20万元的或虽然达到20万元以上,但属于标准规格,价格弹性不大,经财政部门批准,可采用其他政府采购方式。
第四章
招标采购运作程序
第九条根据采购项目和供应商的特点和数量不同,招标采购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进行投标采购方式;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及以上的供应商进行投标的采购方式。第十条拟定招标公告(招标邀请书)和招标文件、评标文件。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市场调研,掌握商品信息,与采购单位核实采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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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的,在采购资金落实后5日内,草拟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评标文件及其有关文件,由采购单位确认,经财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