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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150万元。5已举办与本专业相同中等职业教育专业或相近五年制高职专业。第八条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地方特色产业结合紧密的专业,可适当放宽设置条件。第九条办学条件未达到规定标准或在评估检查中有不合格专业的学校,不得增设新专业。
第四章专业设置的申报程序第十条专业设置申报每年集中进行一次。各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组织和指导学校进行专业设置调查与论证。每年3月15日前,各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第十一条专业设置须提供如下材料:1专业设置申报报告(学校正式文件)及专业设置申请表(见附件1);2专业设置调研报告(包括拟设专业的人才需求调研,
f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3专业教学计划(包括人才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及时间分配、教学进程表等);专业教学计划应经专家论证;4专业设置条件的其它说明材料。第十二条省教育厅成立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与建设指导委员会,于每年4月初,对各地专业设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第十三条专业设置评审实行文本审核与网上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必要时进行现场评审。第十四条对符合设置要求的专业,由省教育厅发文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招生计划。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五条各地、各校应建立健全学校和相关行业、企事业单位专家组成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形成专业设置与调整优化机制,不断提高专业建设水平。第十六条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江苏教育学院、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南京城市职业学院等举办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的单位应加强所属五年制高职学校及办学点的教学管理,对各校专业设置与调整进行检查、指导。第十七条省教育厅定期组织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建设水平评估,对办学条件不达标、教学管理不严、教学质
f量和就业率不高的专业,将责令学校进行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不予安排招生计划。对毕业生长期供过于求的专业,将予以调整或不予安排招生计划。
第六章其它第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省内举办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的办学机构(含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及其分院、专业办学点)。第十九条本办法于颁布之日起实施,原相关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办法同时废止。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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