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100%公司注册资本全部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足。第五章公司类型
第十一条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第十二条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三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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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三)委派和更换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四)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五)批准监事的报告;(六)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十)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十一)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十二)聘任公司经理。股东作出上述事项变更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第十四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决定可连任。第十五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股东的决定;(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六)拟订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八)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第十六条公司设经理一名,可由执行董事兼任,也可由股东另外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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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第十七条公司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