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大兴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遂于2011年8月19口,作出了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民事裁定书的案号是(2011)X民初字第XX号,该案的审判员为张淑颖,书记员为刘佳。刘庆艳,住XX市XX区XX路X号,系XX有限公司财务处会计,女,1982年6月出生,汉族。高大兴,男,系XX软件开发有限公司职员,汉族,1980年2月出生,住XX市XX区XX路X号。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f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冒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的裁定书由负责审立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理该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答:()首部(共5分)(1)标题。应当分两行居中书写。第一行写:XX市XX区人民法院:(1分)第二行写:民事裁定书。(1分)(2)案号。应当写为:(2011)X民初字第XX号。(1分)(3)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写明:原告高大兴,男,1980年2月出生,汉族,XX软件开发有限公司职员,住XX市XX区XX路X号。(1分)被告刘庆艳,女,1982年6月出生,汉族,XX有限公司财务处会计,住XX市XX区XX路X号。(1分)(二)正文(共7分)(1)起诉的事由应当写为:2011年8月15日,本院收到高大兴的起诉状,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提出与刘庆艳离婚。(2分)(2)法院确认的理由应当写明:经审,本院认为,高大兴诉刘庆燕离婚一案,原告曾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和好撤诉。现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高大兴在六个月内又向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裁定如下:(3分)(3)裁定结果应在理由后另起一行写明:对高大兴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0(2分)(三)尾部(共3分)(1)交代上诉权、上诉期限及上诉审法院。应当写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口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妆,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市中级人民法院。(1分)(2)审判员署名,注明年月日,书记员署名。(2分)
f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