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费者维权中心受理投诉工作流程
一、投诉受理金融消费者维权中心接受投诉受理方式有:投诉信、投诉电话、投诉人来访三种方式。(一)投诉信的受理工作人员收到金融消费者投诉信后,应在《金融消费者维权中心接待登记簿》上记录。属于受理范围的,经中心负责人同意后,经办人在《金融消费者维权中心受理投诉登记表》上记录;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告知投诉者不予受理或向其提出相关参考建议。(二)投诉电话的受理工作人员接到投诉电话,应在《金融消费者维权中心接待登记簿》上记录。属于受理范围的,经中心负责人同意后,经办人在《金融维权中心受理投诉登记表》上记录;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告知投诉者不予受理或向其提出相关参考建议。(三)投诉人来访的受理工作人员接待来访者,应在《金融消费者维权中心接待登记簿》上记录。属于受理范围的,经中心负责人同意后,经办人在《金融维权中心受理投诉登记表》上记录;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告知投诉者不予受理或向其提出相关参考建议。二、受理事项处理
f(一)调查金融消费者维权中心在决定受理金融消费者投诉事项后,对有关事实需要进一步调查的,应与相关金融机构取得联系,通过《金融消费者维权中心投诉调查函》的方式,了解事情的真实情况,确定中心能否进行调解或让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二)咨询金融消费者维权中心对有关法律法规或事实不能完全掌握,不能及时答复投诉者或进行处理的,可向有关部门咨询,充分掌握相关依据。(三)分办金融消费者维权中心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将投诉事项分办给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或被投诉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并出具《金融消费者维权中心投诉分办函》,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告知中心,同时告知投诉者直接与分办单位联系。(四)移交金融消费者维权中心可根据投诉者要求、投诉事项复杂程度等将投诉事项移交县消协办理,由中心向县消协出具《金融消费者维权中心投诉移交函》,并告知投诉者直接与县消协联系。(五)调解如双方当事人愿意接受金融消费者维权中心的调解,由中心安排时间、地点,通知向双方当事人进行现场调解。调解成功的,中
f心制作《金融消费者维权中心投诉调解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和中心共同签字确认;调解不成功的,由中心将调解结果记录在案,并告知投诉者采取其它方式解决。三、不予受理事项(一)不是在金融机构固定营业场所接受金融服务的;(二)没有明确的诉求或者没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