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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是否属于学历教育,专业、学科设置情况,是否具有所在国政府或由政府授权的机构认定的学士、硕士、博士等学历、学位、考试证书的授予权;查询该院校或教育机构情况的途径;(四)向服务对象推荐留学院校,应优先选择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公布的境外高等院校;(五)与自费出国留学有关的其他信息。第十六条:留学中介机构提供的留学签证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一)办理签证的规定和要求,申请入学、接受境外培训或考试的规定和要求;(二)指导和帮助服务对象准备签证材料及相关证明;(三)向服务对象介绍办理签证的种类及签证的效用;(四)协助服务对象预约驻华使(领)馆签证面试。第十七条:留学中介机构需要向服务对象提示可能存在的风险,包括不能获取录取通知书、被拒签、不能获得文凭或考试证书等可能性的信息,一旦出现风险应当予以妥善解决。
第四章服务程序
第十八条:留学中介机构应当做到:(一)采用教育部推荐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示范文本,与服务对象签订留学中介服务协议;
f(二)与服务对象或境外合作机构所签订的留学中介服务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的办法。特别要约定当服务对象被拒签或未能获得录取通知书时,对此责任的认定和解决的办法等。第十九条:留学中介机构应要求服务对象提供完整、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不得弄虚作假或有其它欺骗行为。第二十条:要及时向服务对象通报办理入学、教育培训或考试通知等事项的进展情况,保护服务对象个人信息和隐私。第二十一条:具有教育资质的留学中介机构开展出国前的专门培训,应向服务对象明确培训或考试的内容要求。第二十二条:留学中介机构须向服务对象出示与拟留学院校的有效合作文件。第二十三条:留学中介机构提供的留学签证服务,在超过受理签证的期限后,应协助服务对象了解、查询其相关进展情况。在服务对象多次被拒签后,依据与服务对象所签协议的相应条款,妥善处理后续事宜。第二十四条:留学中介机构如与服务对象或境外合作机构发生争议,以及留学中介机构之间出现纠纷,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一)双方协商解决;(二)委托行业协会调解;(三)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诉;(四)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服务费用
第二十五条:留学中介机构应向服务对象明示服务收费项目、标准、支付方式以及提供服务全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各种费用。第二十六条:留学中介机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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