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象出国留学办理情况以及档案等信息管理制度。留学中介机构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服务对象经济损失的,应进行经济赔偿
f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九条:留学中介机构发布广告应遵循国家相关规定,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服务对象。
第二章
从业人员
第十条:留学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应熟悉与本行业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国内外教育基本情况等业务知识,从业人员构成中应当具备外语、法律、财会和文秘专业资格的人员。第十一条:为推进留学中介机构从业人员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规范从业准入资格条件,逐步实行从业人员专业水平等级考评制度。行业协会组织成立专门委员会,联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留学中介服务协会(工作委员会),根据本行业对从业人员基本素质、业务和工作能力需要,开展相应的资格评审,并颁发等级从业证书。第十二条:从业人员申请资格考评并取得资格证书后在留学中介机构经营场所持证上岗、挂牌服务。行业协会组织专家联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留学中介服务协会(工作委员会)为从业人员提供持证上岗前的专业培训,为从业人员提供关于国内外留学政策、资讯等的短期培训。第十三条:留学中介机构从业人员间应互相尊重、公平竞争,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公正原则开展业务。不得以下列行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一)诋毁其他从事相同业务的留学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二)以支付介绍费、给回扣、许诺各种名义的物质利益等不正当方式承揽业务;(三)授意或帮助服务对象弄虚作假;(四)故意使用模糊词语包括外语翻译的歧义等误导服务对象;(五)与境外合作机构合谋,采取不正当手段,提高收费标准,欺诈服务对象;(六)向服务对象提供模糊的收费信息,造成服务对象经济损失;(七)其他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第三章服务内容
f第十四条:留学中介机构应以诚信为本,为服务对象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包括政策法律信息、教育机构信息、风险信息以及其他重要信息;不得故意以虚假信息误导服务对象。第十五条:留学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根据服务对象的要求,提供拟留学国家或地区的教育制度、留学政策、申请院校或有关教育机构的基本情况,内容一般包括:(一)服务对象拟留学院校和有关教育机构的性质、办学资质、教学水平等情况;(二)拟留学院校或教育机构的招生办法和招生状况,以及留学奖学金和其他奖励措施等情况;(三)拟留学院校或教育机构的基本情况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