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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师惩戒权阶段性小结
绥化市尚志小学刘大勇在现代教育理念下中小学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是否有惩戒权以及如何行使惩戒权,社会各界一直议论纷纷,赞同者似乎有理有据,反对者也振振有辞。目前,教师越来越不敢管学生,面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略加训斥就可能造成“离家出走”的后果,甚至被告之媒体或诉上法庭,教育质量日趋滑坡。因此,如何规范和利用教师的惩戒权,使惩戒成为塑造学生人格、提高学生素质的必要教育手段,已成为各级教育部门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教师惩戒权的定义。1、惩戒权是“权力”而非“权利”,体现出教师和学生之间不平等的管理与支配关系,是一种使人服从的能力。2、惩戒的主体是教师,惩戒权与教师的职业密切相关,教师是惩戒行为的具体执行者,严重的处分由学校执行。3、惩戒的对象是违反学生行为规范的特定行为,包括校内行为和校外行为,不能是学生的身体或心灵,不能造成学生身体伤害。4、惩戒的依据是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包括《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学生守则》及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等。惩戒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体应合法,程序也应合法,不能妨害学生的合法权利。因此,惩戒权实际上是由教师和学生的特殊身份决定的一种教育管理权,是教师基于职业地位而拥有的针对违规违纪学生的教育权
f力,惩戒目的是矫正学生的违规行为、维护教育教学正常秩序,是保证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必要手段。面对越来越多的“问题学生”,想管,怕侵权,不管,良心不安,师生关系严重失范。现实促使我们不得不思考:老师对违规学生是否有惩戒权?教师如何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尊重个别学生权利的同时需不需要维护其他多数同学的权利?
二、教师惩戒权存在的合理性、合法性。1、教师惩戒权是培养具有健康人格个体的必要手段。学校是社会的“缩影”,其主体学生来自不同的家庭,由于家庭生活、成长轨迹的不同,决定了不同的个体具有不同的生活习惯,不同的道德准则,对同一件事有不同的思维方式,不同的评判标准。这样一群性格各异、千差万别的个体共同在学校这个“小社会”里生活、成长,如果没有一套严格的规章制度去约束他,没有一套相应的措施去惩戒他,任其自由发展,正如社会的发展失去了法律的保障一样,后果不堪设想。正如踢足球需要遵守规则,违反了就要黄牌警告、红牌罚下,过马路需要遵守规则,违反了就会车毁人亡一样,学校作为一个小团体,要想形成和谐的整体,就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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