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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发生火灾事故时,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提供灭火救援相关信息,协同开展灭火救援行动。
第二十二条全勤指挥部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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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一)实行每天二十四小时不间断战备值班制度,贯彻执行上级的命令、指示,接受下级的请示报告,并及时妥善处理;
(二)掌握辖区各类灾害事故的特点、处置对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有关情况和本级执勤战斗预案相关内容;
(三)掌握辖区公安消防部队、专职消防队伍及其他应急救援队伍执勤战斗实力、分布及装备、灭火剂储备情况,检查督促消防队伍战备工作;
(四)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随时做好出动准备,遂行作战,指挥灭火与应急救援战斗行动。
第二十三条作战指挥中心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掌握辖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情况;
(二)掌握公安消防部队、专职消防队伍和辖区其他应急救援队伍执勤战斗实力及变化情况,及时报告值班首长和相关部门;
(三)掌握辖区社会相关单位灭火与应急救援力量情况及联系方法,保持与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气象等有关单位的联系;
(四)定时与辖区公安消防部队、专职消防队伍和电信部门核查通信线路及设备,做好登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及时准确受理火灾事故报警,按照力量调动方案或者值班首长指示及时调派出动力量,记录接处警和力量调派情况,提供灭火、应急救援相关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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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六)统计、分析接警和出动情况,及时汇总上报灭火、应急救援信息;
(七)保持与灾害事故现场的通信联络,负责消防接处警和通信指挥系统的管理、维护工作。
第二十四条大队首长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公安消防部队和专职消防队伍战备工作,贯彻落实上级的有关规定、指示,做好灭火与应急救援准备;
(二)组织战备值班、检查和教育,建立和保持正规的战备秩序;
(三)组织开展对辖区情况的调研与熟悉,制定执勤战斗预案,开展实战演练;
(四)熟悉辖区公安消防部队和专职消防队伍执勤战斗实力,掌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有关情况和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的种类、特点及处置对策;
(五)掌握辖区其他应急救援力量情况,协调落实灭火与应急救援工作机制。
第二十五条中队首长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的有关规定、指示,落实各项执勤制度,保证人员、装备时刻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
(二)掌握中队执勤人员、装备和辖区其他灭火与应急救援队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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