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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组织领导部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执勤战备的规定和要求,研究制定改进和加强战备工作的措施;
(二)督促各级、各部门在战备工作中发挥职能作用,建立和保持正规的战备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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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三)掌握辖区基本情况和公安消防部队、专职消防队伍以及其他应急救援队伍执勤战斗实力,组织建立联勤联动工作制度;
(四)组织指导部队对辖区灾害事故风险和危害进行调查、评估,制定并熟悉本级各类执勤战斗预案,掌握各类灾害事故的处置对策;
(五)督促部队保持良好的战备状态,及时研究解决战备工作中的问题。
第十八条司令部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掌握公安消防部队、专职消防队伍执勤战斗实力,熟悉辖区其他应急救援队伍的人员、装备等情况;
(二)负责制定各类灾害事故处置的力量调动方案和执勤战斗预案,组织开展实战演练;
(三)检查公安消防部队和专职消防队伍战备工作,督促落实战备制度,做好灭火与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四)拟制战备工作的命令、指示、计划,督促部队贯彻落实;
(五)组织制定执勤战斗装备发展规划和配置计划,做好执勤战斗装备的管理和调配工作;
(六)组织部队熟悉辖区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有关情况,及时向防火监督部门通报发现的问题,参与城市消防规划制定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七)协调辖区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气象等有关单位和其他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做好灭火与应急救援协同作战的各项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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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十九条政治部(处)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根据任务需要,组织部队开展战备教育;
(二)结合部队战备和灭火、应急救援工作情况,适时、灵活地开展政治思想和心理教育疏导工作;
(三)了解掌握部队官兵灭火、应急救援工作中的表现情况,负责战备、灭火与应急救援的宣传报道和奖惩等工作。
第二十条后勤部(处)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组织建立战勤保障体系,督促落实战勤保障制度;
(二)制定部队执勤战斗保障预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落实执勤战斗装备的配置计划,建立装备档案,负责装备管理和维修保养工作。
第二十一条防火监督部(处)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及时向司令部门和消防大队、中队通报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存在的影响灭火救援工作的问题、火灾隐患及变化情况;
(二)做好执勤力量对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熟悉和演练的协调工作,参与制定本级执勤战斗预案,提供相关信息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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