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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这一点,就能明白法官为什么要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尤其是现金担保这种最简易操作变现的方式。掌握了法官的心理,就可以从是否会发生保全错误的情形这一角度出发,向法官阐明理由和观点。银行贷款清收诉讼案件一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证据充分,且申请保全的房屋为申请人已设立抵押权的抵押物,采取保全措施合法合理,风险小,并属于可以控制的范围内。且申请人已按规定提供了上级机构以自有资产提供担保的担保函,为风险的发生提供了可供救济的保障。
其次,可以从司法实践中的惯例说服法官,比如同法院的其他法官可以接受担保函形式的担保,无需额外提供现金担保,其他同级法院甚至上级法院也无需现金担保,采纳接受信用担保。以实例举例和保全法官建立良好的沟通,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争取最大化的为当事人减轻负担,保障保全手续和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律师在诉讼过程中,如何处理与法官的关系,以何种姿态与法官相处,如何使法官更易于接受律师的观点,这是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需要不断思考和改进的。律师在积极主张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同时,要时刻想着法官在审理过程中遇到的困难、法官的思维模式和审判习惯。在观点发生分歧的时候,律师都应当发挥专业的分析能力、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用法官最容易接受的方式,适时的为法官提供建议和帮助,奠定律师作为帮助者的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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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清收处置手段与流程(三)
第三节处置抵质押物一、定义
处置抵质押物是指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在本节中即指抵押权人质权人,下同)未受清偿或者发生约定的实现抵质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通过与债务人(在本节中即指抵押人出质人,下同)协商或向法院申请通过司法途径对抵质押物予以变现,变现所得优先用于偿还所担保债务的清收处置方式。二、适用条件(一)办理了抵质押登记手续,抵质押权人对抵质押人的抵押权必须有效;(二)主债权未受清偿且已届清偿期,或抵质押人同意处置抵质押物用于清偿所担保的债务。三、工作流程(一)通过押品管理团队对押品的现场核查情况确认抵质押物的现状和登记的有效性,若现场核查的时间间隔较长,应在处置前到相关部门重新核实。(二)通知债务人和抵质押人对设定的抵质押物进行处置以及处置的方式,如果采取变卖或折价方法处置抵质押物,变卖价格或折价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应采取拍卖的方式进行。(三)采取拍卖的方式处置时,抵质押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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