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出庭的鉴定人的鉴定意见不可以作为定罪的证据,这与法理上的言词证据原则也是相一致的。除了规定必须出庭的人员,新《刑事诉讼法》第188条还规定了特定亲属作证赦免权,即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不出庭作证。目前,许多国家也都对拒绝作证的权利做了相应的规定。英美法系称其“证言特免权”、“特权规则”,
f是继承了英国普通法上的一项证据规则。大陆法系则称其为“拒绝作证权”。我国作此规定也借鉴了国外的一些立法经验。配偶、父母、子女是与当事人有着极为密切关系的人,如果强制出庭会对他们的家庭稳定和谐造成威胁。立法者也看到了这样一个问题,即当一位家庭成员作为控方证人出庭作证,指控另一个较为亲密的家庭成员时,那么不管这个被告人的审判结果是什么,这个家庭或许会面临家庭暴力甚至破裂或者更加不稳定的问题,这是违背社会伦理道德的,这样的案件的了结是以牺牲一个家庭甚至社会安定为代价的。因此这条对近亲属的特免权的规定是极其有必要的。二、完善了证人出庭的保护制度现行《刑事诉讼法》颁布前,我国对证人保护制度的规定存在原则化和措施不到位的问题,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这条规定存在三个具体问题:第一,负责单位不明确,法律规定对证人的保护主体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主体分工不明确,容易导致三个单位推卸责任。第二,没有规定具体的保护措施,条文只是宽泛而原则化地规定了要对证人实施保护,却没有实际可遵守执行的规定,不利于运用于司法实践。第三,该条第二款是对危害证人行为的处罚,重在事后保护,忽略事前防御。在“宁波凶杀案证人肖敬明居家逃亡案件”中,证人肖敬明匿名指认了行凶者,但身份却在法院被“曝光”,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出司法机关对证人保护力度是远远不够的。现行《刑事诉讼法》对证人保护做了更加具体的规定。新《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1)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2)采取不r